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
📘 亞洲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獎助學金申請暨發放辦法|第十五條 ↗為提升學生海外交流與國際視野, 鼓勵參與海外學習或國際志工服務, 以落實 教育機會均等 與 國際移動力培育, 提供海外學習相關助學措施。
符合經濟不利資格
須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 並經相關單位查核或審核通過。
在校期間原則補助一次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 在校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優異成果加發 5,000 元
返國完成成果報告及心得回饋, 表現優異者得另給予獎勵性助學金。
申請前,請詳閱以下注意事項
115-1 學期每月繳件時程
以下為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 115-1 學期每月繳件時程, 請依公告期限完成申請及相關資料繳交。
| 年月/繳件期間 | 學生繳件期限 | 審核期限 | 複審期限 |
|---|---|---|---|
| 115.08-09 | 115.10.02(五) | 115.10.07(三) | 115.10.12(一) |
| 115.10 | 115.11.03(二) | 115.11.06(五) | 115.11.11(三) |
| 115.11 | 115.12.02(三) | 115.12.07(一) | 115.12.09(三) |
| 115.12 | 115.12.09(三) | 115.12.11(五) | 115.12.14(一) |
完成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申請條件後, 請於當月份之繳件期限內完成資料繳交。 如未於當月規定期限繳件, 將依實際繳件期間之期程辦理審核。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完成申請及繳件不代表一定獲得補助, 最終仍以審查結果為準。
實施對象|申請資格
具本校學籍之 本國籍在學學生, 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身分條件者, 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依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補助。
符合上述申請資格之在學學生, 申請第十五條「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時, 在校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適用海外學習與交流活動
學生須參與經本校核准之海外學習與交流活動, 並完成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若申請人數超過當年度核定名額, 以 經濟條件較為不利者優先考量。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助學措施
獎助名額
依當年度經費及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審查結果核定。
機票補助
補助 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 以本國籍航空為優先。
依申請日查詢相關網站票價, 取最低價之三筆全額機票票價平均值, 作為補助核定基準; 超出部分由學生自行負擔。
每日生活助學金
依 「中央政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國外日支費標準辦理, 按實際海外活動天數核發。
補助金額以當年度適用標準及本校核定經費為準, 並應檢附相關出國及活動證明文件。
成果獎勵金
學生返國後, 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及心得回饋, 經審查通過後方予核發。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支應學生出國所需之相關費用, 經費來源為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附錄一之外部募款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
實施方式與重要規定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申請核准後, 仍須依核准內容完成海外學習活動。 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未完成活動之情形, 學校得停止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經費。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申請流程
完成學習輔導單
申請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前, 先完成「學生學習輔導機制-學習輔導單」。
確認申請資格
確認具有本校學籍, 並符合本辦法所定經濟不利學生資格。
參與本校核准之海外活動
參與經本校核准之海外學習與交流活動。
完成申請及審查
依規定備妥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相關申請資料, 完成申請及審查程序。
完成海外學習活動
海外期間應遵守本校及活動相關規定, 並妥善保留出國及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返國後繳交成果
返國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海外交流相關證明文件及成果報告心得回饋。 經審查通過且表現優異者, 得另給予獎勵性助學金新臺幣 5,000 元。
申請文件
申請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時, 請依申請階段下載並使用下列文件。 填寫前請先詳閱相關辦法及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時請使用網站公告之最新版本文件。 返國後請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海外交流相關證明文件、 學習成果報告及心得回饋。
審查機制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審查作業由 國際處海外學習與交流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辦理, 其組成及作業方式另訂之。